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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下载app:权威解读!甘肃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Friday 10th of May 2024 03:45:05 AM 来源:bsport体育app下载 作者:b体育官方下载入口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在严格落实财政部各项财税政策的同时,结合甘肃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作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甘肃省财政厅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形成了《甘肃省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答:根据《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0〕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1号)、《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复诊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0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医学观察人员,在医学隔离观察期间,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有医保门诊、住院门诊政策予以报销。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在落实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第二、三部分省财政厅综合处)

  答:一是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我省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甘财社〔2020〕3号),规定对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此外,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我省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具体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7号),规定将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二是卫生防疫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国发明电〔2020〕5号、甘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抓好国家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政策的落实,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津贴。临时参加相关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三是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国办发〔2020〕4号、国发明电〔2020〕5号、甘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将甘肃省援助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3.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第二、三部分省财政厅综合处)

  答:一是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同时还明确要求,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办发〔2020〕4号和甘政办发〔2020〕17号规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负责统计,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经国家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据实结算后与各地及相关单位清算。二是卫生防疫津贴。按照甘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社部门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三是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甘政办发〔2020〕17号文件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社部门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综合处)

  答:全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根据省上有关文件中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的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部分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公积金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具体事项由省住建厅指导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

  6.受疫情影响,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否延期办理医保参保缴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的两个月内。

  答: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但截至2019年底,全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基金结余情况较好,因此影响总体上可控,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不会受降费政策影响。对于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养老金发放问题,省财政厅已会同有关部门做出预案,将通过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补助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规定发放。

  8.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资金有哪些要求?(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对2020年新增的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要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答: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包括五大类: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认。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研究确认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人民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发放专项再,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9家银行在甘分支机构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支持。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在甘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纳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提供专项支持。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合同,在人民银行专项再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利率的4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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